时间:2019-06-03
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一、2019社保核定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分区域按下列三档执行: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月标准为6233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 、恩施州,月标准为4800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月标准为4500元。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限(即300%)、下限(即60%)范围内据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
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标准下限的,按下限申报;2018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标准上限的,按上限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地在本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上下限范围内设定若干档次,个人自行选档次作为基
数申报缴费。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襄阳市2019年度7月1日至2020年度6月30日的最低社保缴费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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