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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对灵活用工五大利好畅想

时间:2018-0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自2018年6月19日审议后,在朋友圈和白话劳动法交流群之间都在转载和热议,截止今天层面均是停留在“信息转载”、“个税改革回顾”、“个税改革条款比对”层面,较少对某类行业影响的深入剖析。

 

针对这次个税改革中的综合征税、税率调整、起征点提高、自然人年度自行报税等改革事宜,结合企业灵活用工,人力资源公司灵活用工服务等事宜,笔者认为这次个税改革有利于任何场景下的灵活用工。

 

本期探讨话题

1、允许劳动所得的多元性

2、劳务所得税=薪资所得税

3、普通灵工群体无税无费

4、较高灵工群体低税无费

5、综合保税服务金融化

- I -

允许劳动所得的多元性

 

本轮个税改革方案,核心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改,本身没有触及个人劳动所得收入的名目,仍然保留了薪资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特许使用权等劳动性所得的名目。即劳动所得多元化,仍然维持原来的类别。

 

在此基础上,劳务所得不等于薪资所得,劳务所得仍然予以保留,对于企业灵活用工或人力资源公司为企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来说,向个人支付劳务所得仍然是允许的,属于利好一。

 

- II -

劳务所得税=薪资所得税

 

在劳务所得仍被允许的情形下,按照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对于普通人来说,劳动所得主要是指薪资所得+劳务所得。在原来的模式下,薪资所得免征3500实行七级税率(3%-45%);劳务所得免征800实行四级税率(20%-40%)。

 

因此,原来的劳务所得征税对于月20000元收入以下的群体较高。现状是灵活用工劳动所得按劳务所得支付还是薪资所得支付让企业或人力公司很纠结。按劳务所得,个人不干,个税太高,按薪资所得企业不干,费金太高。按照个税改革的内容来看,劳动所得综合征税变相等于劳务所得与薪资所得相同税率,因此,灵活用工的支付选择无需再纠结,属于利好二。

 

 

- III -

普通灵工群体无税无费

 

本次个税改革方案,将劳动所得综合征税的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对普通灵活就业群体来说,个人多处灵活就业或兼职所得,均可以劳务所得方式进行结算。

 

无论是平台就业,还是在人力资源公司主导下的灵活用工服务,还是企业直接雇佣的灵活用工,在5000元劳务所得收入下,将实现无税无费,变相增加收入,降低企业成本,属于利好三。

- IV -

较高灵工群体低税无费

 

对于收入较高的灵活就业群体来说,本次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超过5000元的新的税率间距可能为:<3000,3%;3000-10000,10%;1万-2万,20%,2万-3.5万,25%,其余不变。

 

对于通过灵活就业获取较高收入的群体来说,将由原来800元以上劳务所得的20%个税,2万以上劳务所得的30%个税,变相调整为5000元以上劳务所得的3%、10%、20%的个税。因此,对于收入在5000至4万的灵活就业群体,将实现低税无费,属于利好四。

 

- V -

综合报税服务金融化

 

为企业提供灵活用工服务,等于间接的实现为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个税的报税服务,依据个税改革方案来看,个税的报税很有可能是以自然人年综合劳动所得进行报税。在以年综合劳动所得进行报税时,报税与交税,交税与扣税、报税与补税、报税与退税之间就有无限的金融服务想想空间。这属于利好五。

综上个税改革,无论对个人、企业、人力资源公司均是重大利好,尤其对今天的灵活就业人群更是直接利好。个税改革方案需要平台企业重新考虑与个人的结算模式,需要人力资源公司重新考虑与企业基于个人结算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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